真兰仪表: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 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 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 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