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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名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