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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江智能: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青岛豪江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