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628 分 类 名 称 关于对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李艳萍: 你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李艳萍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艳萍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李艳萍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