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博高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 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 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公司聘请的独立 董事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 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