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玛: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 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 1 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