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玛: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要求及《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 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