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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思格: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 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诺思格(北 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 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 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峰先生、SHI JACK HAOHAI(石浩海)先生、孙雯女士 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峰先 生、SHI JACK HAOHAI(石浩海)先生、孙雯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