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格: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资格或者独立性要求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 职务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如独立董事因前述原 因外的其他原因辞职,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