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 成人员结构,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设立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于控 股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其不适合担任董事,有权予以拒绝。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由全体 委员的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