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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电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01359DONGNAN(301359)2024-03-26 10:05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相关要求及《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 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