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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泰高科: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将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