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帆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促进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昊 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