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帆生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