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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帆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301393HIGHFINE(301393)2024-04-08 10:23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一名,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指定产生。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