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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泓淋电力的监管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1 关于对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21 号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3 日,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闲置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你公司使用累计不超过 6 亿元闲 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股东大会授权的投资期限到期 后,你公司仍存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 形,涉及金额合计 3.73 亿元。对于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 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才 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并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 开股东大会补充审议。 2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 订)》第 6.3.5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 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