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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淋电力: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人 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威 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须由董事会聘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 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 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 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