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淋电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并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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