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淋电力:监事会议事规则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 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 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 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