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丰茂股份: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 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 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