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智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 标的公司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突出具有稳定商业模式。标的公司产品性能和 研发项目进度较国内同行业公司领先。根据公开信息,标的公司已率先实现大 批量供货的产品中,存在多款国内同行业公司同期尚处于在研、试制和测验阶 段的产品,如 IGZO 靶材、太阳能电池用 ITO 靶材和 Ln-IZO 靶材等。 标的公司行业地位突出且市场认可度高。标的公司与平面显示、先进光伏 和半导体等下游应用领域中的主要国际龙头客户均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且占 据多家龙头客户的关键供应商地位。ITO 靶材领域,2019 年至 2022 年间,标的 公司市场份额快速提升,2022 年以后,标的公司 ITO 靶材各年市场占有率超过 30%,居全球首位。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进 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