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监事会议事规则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2-3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 于监事人数的 1/3。 第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