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 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