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立食品: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年4月修订)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 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 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