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及黄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及黄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黄卫: 四 川 证 监 局 2 0 2 4 年 4 月 1 9 日 根据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福蓉科技或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你公司的主要产品是消费电子产品铝制结构件材料。2024年2月29日, 你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请问贵公司供货的 哪些产品具有AI功能?"时,称"公司供货的三星S24系列手机、谷歌Pixel8系列 手机等产品都具有AI功能",未准确说明公司产品是铝制结构件材料且不具有 AI功能,回复内容不严谨、不准确。至2024年3月5日,你公司在公告中说 明"公司主要为具有AI功能的谷歌Pixel 8和三星S24手机提供铝制中框结构件材 料,与AI功能直接相关的芯片无关"。3月7日,你公司在公告中说明"公司产品 不具有AI功能"。 | 索 号 | 引 | bm5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