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家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提名制度 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 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立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提 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 行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