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 择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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