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云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