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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奥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 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 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