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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股份: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总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依法 指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