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网安:独立董事制度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 影响 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 一(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 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