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技:《公司章程》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经大连市体制改革委员会大体改委发[1993]48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 设立;在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281202G。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 万股,于 1998 年 9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