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思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
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名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