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食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陈述理由,公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