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能科: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 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 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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