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矿机: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为"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简称《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 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承担的债务和或有债务提供的包括但不 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 担责任的行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 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但按照《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