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 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选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要求,具有良好的执业质 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