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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辰药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2024年4月)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法》规定的任职要求;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 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