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辰药业: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基于此,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 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李翔、赵鸣、毛凌霄的独立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 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综上,独立董事不存 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 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2024 年 4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