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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联电子_奥联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00585ALAE(300585)2024-03-18 07:33

关于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 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 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 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电子"、"发行人"或"公 司")委托,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事宜已于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