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和药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利益,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提高财务审计质量,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聘任(含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 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要求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