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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宇信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任职要求;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进一步 加强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关于要求深圳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通知》(深证 局公司字[2009]48号)、《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 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