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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和兴: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 1 学位;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