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郭健、于清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以下简 称《注册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清涛、郭健作为该借款事项的直接当事人,同时也是你 公司的董事、高管,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注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违 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依据《注册办法》第七十条,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认真汲取教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 告。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955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098090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郭健、于清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28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郭健、于清涛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郭健、于清涛: 经查,于清涛2019年9月以932.4万元认购你公司股份280万股,其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