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恩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一名 为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 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 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