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特:监事会议事规则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 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会选举 2 名股 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大会推举 1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 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 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