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特:股东会议事规则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