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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迪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301580Aidite(301580)2024-07-17 07:52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 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达、传 真、邮资已付的特快专递、挂号邮件、电话或口头等方式。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 日期、召开地点、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