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 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