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包括至少两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 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 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 作经验等符合 ...